【全国】
1、生产原材料中搀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筑废弃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3、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
【广州】
1、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按再生建材产品中建筑废弃物的实际利用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2元。
2、生产用地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企业的厂区用地,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3元/㎡。生产的产品应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且利用比例在70%以上。
【深圳】
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从事的项目可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优惠。
2、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按实际排放费收费和按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定额计量收费两种方式。
3、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采购目录。明确建筑物拆除项目,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与综合利用企业联合进行拆除作业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上海】
1、《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市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予
以适当补贴,实行建筑垃圾跨区处置综合补偿制度。
2、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
3、金山区绿化市容局正在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目前已进入规划征询阶段,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
【河南】
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到2016年,省辖市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
到2020年,省辖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市、区)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
【山东】
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1、市、区发改委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3、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且分别达到总量30%、20%、10%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返还;工程项目部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未达到前项规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
【北京】
1、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性政策。
2、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和推广,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
3、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其它地区】
天津市: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并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陕西省: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法治化轨道;
安徽省:五部门联手规范建筑垃圾管理;
成都市:正着手积极设计建筑垃圾最新的管理平台;
青岛市: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由于建筑垃圾成分的复杂性,对建筑垃圾处理装备也要求专业化。因此,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工艺,结合进厂建筑垃圾原料情况和再生产品类型,选用适宜的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及设备。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给予大力度扶持,可见,投资建筑垃圾生产以及相关产业发展前景广阔。